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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区(县)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八)整改。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
  财政部门根据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工作。由于代理工作失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或给政府采购带来不良影响的。
  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合格表现为基本能够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的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服务。
  综合评定得分76分以上89分以下的为良好。良好表现为能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规范,较好地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优秀表现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完善,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规范合理,很好地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很高。受到采购人、供应商的一致好评。
  第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考核认定)
  集中采购机构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当年度的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与整改)
  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优良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拒不按照财政部门建议进行整改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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