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七)被有效投诉率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100%
市财政局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表,确定考核的范围、因素和分值。
第九条 (自查与核查)
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月十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于当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政府采购快报和统计信息报表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性资料。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季度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考核程序)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考核小组,并确定一名考核小组组长。
(二)制定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范围、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和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四)收集相关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可以根据考核要求对原始资料进行复制。
(五)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对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报告及附录的资料、考核小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根据采购人、供应商的反馈意见进行独自评分。
(六)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组长统计各成员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确定综合评分。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和实际考核情况,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的期间、考核的范围、考核的项目、定性与定量考核的综合评分、考核的结果,并附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自行收集的相关资料。
(七)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作出正式考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