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制定对市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见附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制定本区(县)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五条 (考核范围)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范围应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可以将其他有关事项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方式)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专项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定期与专项考核)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二月份报送定期考核自查报告,三月份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的方案,提前十五日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定性与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