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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9]63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定了《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上款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和本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本市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督考核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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