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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专门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答复时,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专人作会议记录。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做专题工作汇报,回答提出的问题,陪同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签。专门委员会的对外行文,按照《杭州市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办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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