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条 拟定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决定、决议草案。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汇总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是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综合性强的内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法规案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对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送。
法制委员会协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做好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论证工作,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工作。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