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