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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做如下决定:

  一、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健全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要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案不侦、久拖不结,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以罚代刑;侦查环节刑讯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扣押冻结款物以及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审判环节徇私舞弊、违法裁判;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期限执行或者错误执行案外人财物,任意变更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不当,滥用强制措施,截留、扣押、挪用已执行的财物或者超期限不交付申请执行人,因不作为导致执行案不能执行,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等问题。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侵犯人权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问题。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纠正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以罚代刑,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违法拒绝移交涉案款物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以及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等问题。要加强职务犯罪监督,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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