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储备药械调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第二十三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调用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调用通知单,并明确无偿或有偿调用。调用的具体品种、数量由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调用单位及药械承储单位等部门,根据灾情、疫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药械承储单位按规定将调用药械按时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械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械提供交通运输等条件。调出储备药械属无偿调用的,经州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补充药械承储单位储备资金;属有偿调用的由使用单位支付调用药械货款,原则上一个月内结算。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承储单位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械,调用使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储备药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受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六条 调出储备药械属政府定价品种,按政府定价结算;不属政府定价品种,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一般遵循保本原则)。储备药械属正常轮换的,销售价格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财务资金管理按《凉山州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凉山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承担药械储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州财政局要加强对州本级药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承担药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的管理,若发生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药械储备资格,并收回储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