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调出药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械品种及数量。
第十五条 州本级药械承储单位对储备药械中供应短缺的品种,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药械的采购及补充采购,由州经委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计划,报州药械储备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州经委要会同州卫生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应急办等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药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州本级药械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在保证储备药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药械承储单位要根据具体药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承储单位经营轮换确有困难,州卫生局要积极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协助解决,但储备药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九条 制定储备药械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和储备药械入、出库复核签字制,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 药械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械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储备药械的报损必须报州经委、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审核,报州药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州财政核销。储备药械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药械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药械调用原则
1.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调用储备药械的,调用县市药械储备。
2.发生较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涉及若干县市,首先调用本县市药械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原则,由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申请调用州本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仍难以满足需要,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予以支持。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时,首先动用地方药械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省政府调用省级药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