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继续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3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2007年以来,全省保险业坚决贯彻保监会和河南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并纠正了我省保险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一些不正当交易,依法处理了极个别违反纪律的机构和人员,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各公司要根据去年以来我省保险机构领导班子调整幅度较大,新保险主体进入较多等实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并按照要求报我局治贿办备案;新进入市场的保险机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及时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常设机构负责人。省级保险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成立的领导小组及常设机构联系人要报我局治贿办备案;县级以上保险分支机构成立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联系人要报上一级分公司治贿办备案。
(二)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并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加快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积极配合监管机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是本系统、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不设纪检监察室的公司可由稽核审计或人事部门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与我局治贿办的沟通联络,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商业贿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深入自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全面开展政策教育。要针对自查自纠中有的机构存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成效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走过场”等问题,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指导,坚决予以纠正,必要的要进行“补课”,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要教育并督促所辖机构转变经营理念,科学设定管理目标,健全激励和内控机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切实为推动全省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