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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财险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一是要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河南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二是要确保信息系统上下畅通,能够实现对下级分支机构的时时、事事监控;三是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的维护。

  我局将把各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机构符合开业验收标准的重要条件,对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必须整改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批设分支机构。

  四、加强对县级机构的管理

  各省级分公司应从资金投入、负责人选拔、数据监控、单证制度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县级机构的管控。一是应本着“先投资,后开业”的原则建立县级机构,严禁个人垫资行为和“先开业,后报销”的行为发生;二是对县级机构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建立经营质量和发展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对于处在或基本处在“休眠状态”的县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整顿和清理,制定整改措施;三是设立县级机构应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应严格按照“市场有需求、人才有储备、管理跟得上、核算有效益、布局要合理”的原则,统筹规划机构铺设;四是要完善单证管理制度。要建立重要单证定期盘点制度,按照先清后领的原则发放,按时清收、核销;要加强对单证使用人的教育,严禁使用收款凭证客户联以外的其他联次或白条向客户收取保费;要建立保险单证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稽查。

  五、加强对新设分支机构的审查

  我局将采取“事前沟通、事中审核,事后跟踪”的方式,对拟设分支机构实行严格审查。其中,事前沟通是指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前,我局将着重了解拟设立机构在人员、组织结构、制度建设、管控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考察是否具备设立条件。事中审核是指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能力素质达标测试,提出整改意见。事后跟踪是指对批准开业的分支机构,定期跟踪检查,以公司管控、内部运转、业务发展、市场反应等情况作为其他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对于在机构设立中出现个人垫资或“先开业、后报帐”等行为、在单证管理中屡屡发生违规事件或重大违规事件、对于县级机构管控不力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我局将重点关注,审慎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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