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财险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48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规范河南产险市场秩序,加强产险机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未开业分支机构的管理
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在未收到河南保监局筹建批复之前,不得进行选址、装修、人员培训等筹建活动,不得以筹建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和公开招聘,更不得从事经营展业活动。
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申请开业的日期与河南保监局的批筹日期之间应有合理的间隔期在收到筹建批复但尚未获准开业前。不准在拟设职场内外悬挂任何公司牌匾或张贴公司标识及宣传画页;不得以拟设机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进行产品介绍或招揽储备客户;不得向拟设机构发放保险公司重要单证;不得从事经营展业活动。
营销服务部在未获准开业前同样适用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在筹备期间的规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非法机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百五十条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管理
远程出单点必须设立在合法保险代理机构。严禁以咨询处、代办点、服务处等任何形式设立远程出单点,挂牌开展保险活动。
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地设置远程出单点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并建立完善的远程出单业务管理制度。拟设置远程出单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在最近两年的保险代理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构成非法机构的行为,我局将按照《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百五十条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