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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告知书,以及其它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名,否则会影响合同效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目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七、提醒投保人购买分红、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分红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分红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不要将分红保险产品同其他保险产品或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作片面比较。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提醒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请投保人详细了解费用扣除情况。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仅为假设,实际投资结果可能赢利也可能出现亏损,需要投保人具有长期投资的打算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犹豫期内退保,如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已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相关规定退还保费。
  (三)、万能保险产品:提醒投保人关注初始费用等具体费用扣除情况。应提醒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投保人应详细了解初始费用等具体费用的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
  八、提醒投保人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
  如果投保人在银行或邮政储蓄等机构购买保险产品,应提醒该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等进行片面比较。
  九、提醒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机构在客户回访时(来电、来访)提及的问题
  十、提醒投保人当联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十一、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索取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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