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53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施以来,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交强险业务。交强险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法定强制保险,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10条规定,投保人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各公司必须站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切实保证交强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中也明确要求,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
三、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和《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8〕21号)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承保时对投保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努力争取投保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理解和配合。要强化员工培训,规范业务操作,不得以少缴或免缴车船税为手段开展业务,不得为个人私利损害行业利益。要完善工作流程与档案管理,遇有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情况,既要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又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切实防范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