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87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完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及表达方式
(一)明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委托代理合同,禁止使用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劳动合同用语。要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并由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至少持有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保险营销员要求提供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二、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规范管理
(一)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管理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内容,禁止采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二)对保险营销员进行考勤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方式,禁止采用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载明的规定方式,追究保险营销员违约责任,对保险营销员实施违约处理。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因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范围,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并由保险营销员确认。
三、规范增员招聘行为管理
(一)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具体规则,由省级保险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应做到广告发布、宣传手册、宣传用语的“三统一”,明确界定招募性质,禁止同招聘公司员工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