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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的通报
(豫保监发〔2008〕96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及出口信用河南分公司:

  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生效以来,我省保险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对保险业来说,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全新的领域,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一、总体情况

  我省绝大多数保险业比较重视反洗钱工作,能够充分认识并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组织领导体系,努力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绝大多数公司按照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从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开展的保险业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看,被检查公司对检查工作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制度建设不完善。不少公司直接援引上级公司反洗钱制度规定,没有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缺少可操作性的反洗钱措施。一些公司报批分支机构材料时,筹建期的反洗钱工作方案和开业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明确区分。有些公司对反洗钱内控制度仍然不完善,没有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部稽核审查机制。

  (二)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有待加强。存在着反洗钱组织机构挂靠部门不一致、工作人员为兼职的情况,导致反洗钱工作权限不明、职责不清;上下级之间反洗钱工作衔接不到位,下级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积极。

  (三)非现场分析报告不及时。部分保险公司按时、按要求报送反洗钱报表及其资料的意识不强,存在报表内容不全,质量不高和迟报缓报现象。

  (四)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到位。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既往工作范式和行业惯例进行承保、理赔,客户身份识别不细致、不严谨,难以完全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部分公司主要依赖反洗钱信息系统机械地筛选大额交易,对可疑交易审查不够、把关不严。

  (五)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业务时反洗钱工作责任不明确。不少保险机构委托中介或代理机构代办业务时,未能明确双方应该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导致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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