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河南保监局党委成立河南保监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担任,全面领导和指导局机关以及全省保险机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成立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单位(系统)党委(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同级直属部门或内设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是同级党委领导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全面领导和指导本单位(系统)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河南保监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保险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审核辖内保险机构上报“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相关材料;总结部署局机关、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督促检查局机关各处室、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以及全省各级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监会党委和河南保监局党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协调解决全省保险业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推广全省保险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
(五)组织调查研究,为局党委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系统)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监会党委和河南保监局党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协调解决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总结推广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浓厚创建氛围。
(五)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行政部门制定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每年召开1-2次,主要内容为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领导小组处理的重大问题。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组长、副组长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单位(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