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自律保障机制的重点是,政府部门要继续理顺与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对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指导与监督,搞好以法律、税收为主的间接调控和服务,为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创造适宜的环境。
(二)规范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收费实施依法监管。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证照;公布其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所聘用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行业自律规定等事项。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要严格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自觉规范收费行为,遵守财会规则,严明财会纪律,落实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组团考察等有偿服务活动,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级以下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地位强制入会、搭车收费、强行收费、指定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乱收滥支、坐收坐支;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制性收费或摊派、违背非营利原则牟利或违规拉赞助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不正之风
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行业协会要纠正履行或代行政府行业管理职能中的存在问题:一是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二是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问题;三是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四是同行业各自为政、彼此拆台,设立行业“壁垒”的问题;五是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检自查,提出纠正的办法和措施,规范履行职能,提高行业协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