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和增资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省外经贸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并向被调查的企业发出通知,接到通知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联合检查部门报送本规范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企业受检程序:
1、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首先向所在市级外经贸局申请检查。市级外经贸局在收齐企业所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表(见附表2,下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转送所在市级国税局办理初审。
2、市级国税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通过的企业材料送所在地海关办理审核。
3、企业所在地海关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合格企业的《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情况报告表》上加盖青岛海关的专用章后,送市外经贸局由其报送省外经贸厅。
4、省外经贸厅负责将市国税、海关两部门检查通过的企业材料转交省国税局、山东专员办复审。对审核合格的企业,两部门分别在其《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情况报告表》上加盖公章。
5、省外经贸厅在经三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情况报告表》上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
6、省外经贸厅将联合检查四部门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反馈山东专员办、青岛海关、省国税局,并通报给各合格企业。
第七条 受检企业所报材料如下,按上述流转程序报送审查。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2、《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一式四份)
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年度审计报告(须明确含有出口产品销售情况)或者出口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产品出口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表3,只报送海关)
7、联合检查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接受并通过年度检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收到加盖省外经贸厅、山东专员办、青岛海关、省国税局印章的《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后,根据相关规定向青岛海关申办税款返还手续。
第九条 企业应保证检查材料真实一致;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已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或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期内因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销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在检查期内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发生内销行为逾期申请补税,或在向联合检查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被发现未能达到审核标准的,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将依法加以处罚。企业擅自销售、转让海关监管设备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