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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每年分两次联合评议:
  联合评议工作组在收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后,将及时组织由省内外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或投资评审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根据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和协作共用情况等,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由专家组或投资评审等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提出联合评议意见。
  使用省级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于每年9月底前将联合评议意见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主管部门。
  申请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即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等)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于每年6月底前将联合评议意见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购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效益等;
  (三)省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四)新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要求;
  (五)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六)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结果;
  (七)新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
  (八)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九)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结束后,应当将初评结果通报申购单位。申购单位对联合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联合评议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联合评议工作组对专家评议结果和单位复议申请进行协调后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以联合评议意见为主要依据,结合财力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立项或相应列入预算。未经联合评议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或立项。
  第十七条 通过联合评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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