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联合评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联合评议是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必要条件,评议结果是安排省级财政性资金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联合评议范围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所属高等院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省科学院、医科院所属科研单位,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凡申请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或省教育厅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支持,购置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无论申请单位隶属关系,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八条 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成立联合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并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建立联合评议项目库。联合评议工作组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承担。
第九条 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工作组进行联合评议。
第十条 联合评议工作组可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联合评议工作。
第三章 联合评议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须填写《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可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下载)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每年分两次申请。
申请使用省级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内、外资金前,要先行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出具论证意见的《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报送联合评议工作组。
申请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即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等)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在申报科技和教育等科技计划和专项前,要先行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报送相关专项管理部门项目的同时,将出具论证意见的《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报送联合评议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