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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七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七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2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部审计

  (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此项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各机构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附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承担具体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的联系方式。

  二、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2007年度监管费缴清时间: 2008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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