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提升理赔服务水平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指标考核体系,规范接报案操作,限时调度,限时查勘定损,实行限时反馈事故处理意见和出险报案客户100%回访制度。建立理赔周期滚动考核制度,对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事故金额较小的赔案,设计简易处理程序快捷赔付,切实缩短理赔周期。
(二)完善客户理赔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对一般性投诉案件,必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反馈客户;重大疑难类投诉案件,必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反馈客户。
(三)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大面积灾害事故和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成立专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确保发生重大事故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帮助受灾保户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实现印章分级集中管理
(一)保险机构印章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司设计、刻制和规定使用范围,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更改使用范围。省级分公司刻制印章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建立审批档案并留存印模,同时应合理控制印章的种类和数量,减少部门印章,控制业务专用印章数量,规范使用范围,建立全省系统印章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印章刻制审批手续、样式、使用范围、领用交接手续等,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对现有印章进行清理和建立印章档案,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印章印模书面报送我局。
(二)各级保险机构的行政公章应实行分级集中管理。省级分公司行政公章由省级公司或总公司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中心支公司(市州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行政公章由中心支公司(市州级分公司)或上级公司专门部门进行管理。行政公章的使用必须实行用印审批制、建立使用登记簿,详实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和时间。各级保险机构的财务、业务专用章应明确专人管理使用,确保印章的保管使用与单证或重要凭证的保管使用不为同一人,有条件的可实行地市级公司集中管理。
(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对印章的领用、交接、保管、销毁实施严格的管理。必须建立相关登记簿,详细记录印章领用、保管、销毁及交接情况并签名确认;必须实行印章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明确印章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并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责任到人。省级分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系统内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