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在使用专用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同时建立单证管理手工台账,全程记录个人、部门和机构申领单证的时间、数量和单证代码,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要具备单证领用数量、种类和核销期限预警功能,对超额领用单证、超期未核销单证等行为进行控制及追踪,各级保险机构单证管理员在进行单证实物操作时,须在单证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确保单证管理信息系统与手工台账记录一致,记录与实物一致。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本系统单证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销等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的自查自纠自处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五、大力强化信息技术管控
(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将监管规定、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有机融合。监管规定与自律约定中对保险费率与手续费比例有明确限制性要求的,各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限定范围在信息系统中设定,实现系统自动控制,且修改权限必须集中在省级分公司(含)以上。
(二)各公司对保单(无论是否起保)注销应建立严格的集中审批制,信息系统注销保单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于省级(含)以上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专岗专人负责保单注销工作,并应建立全系统的保单注销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各省级分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全系统保单注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各公司对分期收款业务应通过业务系统实现事前控制。只有在承保签单前依据分期收款协议由业务系统设定为分期收款的业务才能进行保费分期实收操作,否则,只能进行全额保费实收处理和打印全额保费发票。同时,分期付款协议确经修订需在信息系统修改的,应集中在省级分公司审批修改。
(四)各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证(卡)上增加“保险费”栏目,并在信息系统中增设打印“保险费”的功能,切实履行向被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
(五)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中介机构代理出单的管理。对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代理业务,应确保代理出单点与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时出单,禁止手工出单后事后补录。
(六)发挥车险信息平台的监控作用,促进合规分类承保。在商业车险未进入信息平台前,各公司应在各自业务系统中实现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承保信息的关联,确保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承保分类一致。同时,实行违规承保的定期排查,各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对其他公司车险承保分类存在质疑的,可将车辆信息记录在案,按月报送保险行业协会。经保险行业协会登陆信息平台查询后发现违规的,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