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单批改退费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理由充分、内容完整的书面申请。非自然人业务退保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有效凭据;自然人业务退保必须在退保收据上签字或有与预留印章一致的签章,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全单退保业务必须收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单证(如保单、保费发票、保险卡和交强险保险标志等)的正副本。
(三)退费资金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对象为非自然人的,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支付委托。
三、坚持大型商业保险承保备案制度
(一)凡50台(含)以上的车险业务和保额在1.5亿元(含)以上或保费在40万元(含)以上的非车险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包括投标、议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均须由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在开标日前(指招标业务)或保单签订前5日内(指非招标业务)将备案文件密封,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大型商业保险备案登记送达回证(格式见附件3)后向我局备案。
(二)备案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或拟签保单所涉及的各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标报价表或拟签保单情况说明;各种承诺;尚未制定纯风险损失率的行业,须有总公司的费率说明、书面核保意见和再保险安排意向。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将大型商业保险承保备案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到人,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与具体经办人的名单与联系方式报我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对保险单证实施严格管理。本通知所指保险单证是指各项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印有顺序编号的,一经签单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书面依据的有关凭证(包括保单、批单、保险证、各类保险专用发票等)。保险单证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单证必须经总公司书面同意。各级保险机构必须明确专门部门和个人管理保险单证,并具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单证管理场所或专柜。
(二)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与核销制度。单证的申领必须经单证管理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实际发放的数量必须与审核数量一致,并按单证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单证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核对。对领用单证直接用于销售的(含代理网点与个人代理人),必须在领用后30天内核销,领用但尚未使用的单证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重新进行领用登记;单证遗失时,必须在发现后1周内,经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登报声明并办理遗失核销手续,并保留声明报纸备查;单证作废时,必须当即将单证剪角,并在3天内交单证管理部门,经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加盖“作废”章并办理作废核销手续。保险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作废单证登记簿,记录单证作废的时间、号码及原因。核销后的单证须按印刷流水号顺号装订归档,不得断号。作废、注销单证必须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不得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