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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与合规经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与合规经营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3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

  为进一步强化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切实防范与化解财产保险经营风险,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规经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逐步推行见费出单制度

  (一)见费出单是指先收款、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在分散性保险业务领域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并逐步向其它业务领域推广。分散性保险业务是指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各类保险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对分散性保险业务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向客户准确报价并提示客户付款(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缴清保费→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三)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是客户在取得正式保单及发票前的缴费依据。各保险公司应使用格式化文本,具体要素须包括:1、拟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保险期间;2、拟投保险种的明细价格与总额;3、缴费后方可正式签单并领取保单及发票的提示;4、缴费期限、缴费方式,上门缴费的地址以及可供转帐结算的开户银行及帐户(参考格式见附件1)。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印制样本应于印制前报我局备案。

  (四)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见费出单的基本流程和各险种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完善见费出单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见费出单的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在系统内将缴费信息确认设置为生成保单的前置条件。分散性保险业务领域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后,各公司在该业务领域不得再产生应收保费。

  (五)未实行见费出单的其他保险业务,各公司应要求客户在领取保单正本及发票后,出具收妥回执书并反馈给公司。保单正本及发票收妥回执书应使用格式化文本,具体要素须包括:1、收妥的保险单证及发票号码与合计金额;2、收妥人收妥单据的声明;3、收妥人签章;4、收妥日期(参考格式见附件2)。各公司应严格落实回执书制度,及时催收并妥善归档保管回执书,以备我局查验。

  二、严格规范批单退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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