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为《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中国保险报》,湖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为《湖南日报》。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换取新保险许可证,申请人报批时缴回原证的,新保险许可证与批准决定一同送达;报批时未缴回原证的,收到批准决定后持原证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批准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报告,缴回原证后换领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准予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损毁的,保险类机构应当缴回原证,并提交报告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三条 保险许可证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灭失无法提供原证的,保险类机构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刊登作废公告,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四条 保险类机构初次申领保险许可证,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延续换领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各保险类机构应及时将登有季度内公告事项的报纸送湖南保监局法制处备案;法制处组织人员对行政许可公告情况进行清理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