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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50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保险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制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法制处对保险许可证进行集中管理,负责保险许可证的打印颁发,对保险许可证公告进行督办,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废旧的保险许可证。

  行政许可岗承办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务,对保险许可证实施台账管理。对空白保险许可证的入库、出库情况应当及时登记,作废、缴回的保险许可证应当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销毁保险许可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详细记录被销毁保险许可证的流水号、种类及数量。

  第三条 湖南保监局依法对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他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自许可决定作出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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