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的通知


  (三)应根据产品销售种类对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等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个月以上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目前不得在乡村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四)严禁销售误导和欺骗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广告、新闻媒介、印刷资料、产品说明会、口头宣传等方式泄漏商业秘密、进行不当宣传和诋毁同业。应当将误导欺诈行为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的条件。应高度关注精英业务员和频繁流动业务员的销售行为。

  五、不断提高内控水平

  (一)完善内控制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努力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风险动态管控机制,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应加强内部审计,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对本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和账户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确保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到位。

  (二)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制订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应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实行业务档案纸质和电子化双重管理;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定期进行业务、财务电子数据备份。

  (三)实行印章及业务合同集中统一管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印章应由法人机构设计、刻制和控制使用范围,应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做到部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险中介业务合同应实行“统一签订、集中管理”的办法,由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负责签订和管理,其它各级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超业务合同范围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机构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定期开展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经营管理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关键部门和岗位、重要人员的风险。对违反内控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应与薪酬、晋升、股权激励等挂钩。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批设机构、审查高管的重要依据和常规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