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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的通知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取得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其他自制付款凭据或提供的其它发票不能作为支付凭证,不得虚开《统一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统一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应设置《统一发票》登记簿,如实记录《统一发票》使用情况。

  (三)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金额、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业务结算表”由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取得业务收入时,必须将《统一发票》记账联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

  三、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单证领用、核查核销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同时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单证管理设施。保险单证应由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对下辖分支机构单证领用实行总量控制、定期核对、及时核销。

  (二)应规范保险单证管理流程,建立保险单证手工和电子台账,确保真实、及时、完整记录保险单证流转全过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领用、核销、缴回保险单证,应有严格的审批、交接手续和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三)应定期与保险公司核对保险单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保险公司领用的单证必须在领用后30天内核销。若发现单证遗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上报上级机构或知会相关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遗失核销工作。

  四、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招募业务人员时,应明确员工制与代理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保险行业组织制订的相关行业自律约定,不得招收进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应组织新入司人员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执业证书》。解除业务人员合同,应收回《执业证书》,并不得扣押《资格证书》。

  (二)应按照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新入司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或接受委托代理培训,建立相关培训档案,按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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