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培训管理办法;
(二)牵头编制全年整体培训计划;
(三)考察、考核培训机构;
(四)及时向相关处室反馈培训考核情况;
(五)根据保监会安排设置法律法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 人事教育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督促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三)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根据保监会安排设置职业规范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业务领域培训计划;
(二)确定培训对象并统计人数;
(三)根据保监会安排设置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课程。
第十四条 湖南保监局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或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培训机构承办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教育培训经验以及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拥有较强的师资团队;
(三)配备完善的教学设施,网络设备齐全。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职责为:
(一)提供授课场地和设备;
(二)安排师资授课;
(三)核实培训人数,负责集中授课的出勤管理;
(四)组织考核;
(五)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培训师资信息库,并报湖南保监局备案。
培训师资应由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保险系统领导干部,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经营管理人员、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和监管一线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八条 湖南保监局对培训机构实行一年一委托,并实施动态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制度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的设置、培训师资的选派、培训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三)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