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系实际,创新方法。紧密联系湖南保险业发展实际和培训对象整体情况,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效率。
(四)精心组织,保证质量。逐步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强化培训评估、考核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三方责任,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 培训工作应遵循“法制、专业、规范、责任”的方针,提高培训对象的整体素质,使培训对象具备引领公司发展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能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深刻理解保险行业文化,恪守职业道德,明确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坚持费用自理原则。
培训机构应本着“重在服务,收支平衡”的原则,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费用。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
基本理论主要指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法律法规主要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机构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专业知识主要指保险机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职业规范指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课程,按要求参加集中培训,不得无故缺席培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由保险机构出具书面申请,报湖南保监局批准。
第九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4天。
集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远程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湖南保监局是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工作由湖南保监局法制处统筹协调,各相关处室分工合作,分批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法制处具体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