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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65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机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了《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机构规范运作,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保险公司省、市(州)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保险公司县(市、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湖南保监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湖南保监局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记录,计入培训档案,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稳步实施。根据培训对象的业务领域、工作性质和职务层级,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培训工作。
  (二)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紧扣保险业特点和发展新形势,针对培训对象亟需提高的环节和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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