茧丝绸品牌创建推介项目中,企业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对在境内、外注册商标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在设区市以上城市繁华地段、购物中心、商业区等地建立单店100平方米以上专营店(或专区专柜),给予适当的场地租用费用或装饰费用补助;对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有关行业性重大品牌推介活动,给予适当费用补助。
第五部分 项目检查、验收程序
(一) 项目督查的要求
蚕桑基地巩固提高与恢复重建项目所在县级政府要与项目实施企业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书。项目实施企业应于每月5号前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省茧丝办)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蚕茧生产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茧丝办)和配套技术服务基地所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技术研发推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行业发展基础性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初5日前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省茧丝办)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省属单位向省茧丝办报告)。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规范要求,定期对照进行实际检查,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如实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的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好基础材料档案,有条件的应实行电脑管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达到标准要求后,才可以申请项目的验收检查。申请项目的验收检查必须提交《陕西省东桑西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和其他应提供验收资料,主管部门据此组织验收。
1、蚕桑基地巩固提高与恢复重建项目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实施桑园管理与恢复建设的地点布局示意小班图;
(2)项目资金财务专账;
(3)主要物资(含桑苗、化肥、小蚕共育室与简易蚕室、养蚕大棚建设材料、方格簇等等)采购票据复印件及采购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4)农户实施项目的内容、数量和发放省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物资(含种苗、方格簇等)的本人签名(盖章)花名册,及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5)专业蚕技人员和种养大户的培训师资、教材、日程安排与参训人员名单、考核记录、相关费用开支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