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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82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好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我省推进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处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的

  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通过提供合理、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理赔难等问题入手,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既是降低保险消费者索赔或投诉成本、维护其合法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从维护行业发展和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

  二、找准定位,落实职责

  快速处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稳步推进。保监局主要负责协调发动,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调处机构、制定运行规则,并对机制的运行进行监督、考评;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牵头成立调处机构,制定制度和规则,组织保险机构签订自律公约,选聘调处人员,维护快速处理机制正常运行;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快速处理机制,遵守自律约定,配合调处机构工作,及时完成纠纷的调查处理,尊重调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

  三、开拓思路,创新模式

  在借鉴全国试点省份工作经验基础上,我省推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拟设立保险合同纠纷调处机构,同时衔接仲裁程序,推动纠纷快速解决。

  1、设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 “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和相应办事机构;进入当地市场的保险机构必须参与、支持调解委员会,签订自律约定和纠纷调解承诺书,承诺遵守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配合调解工作,尊重调解意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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