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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优秀历史建筑的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对产权清晰的,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发证;对历史产权人无法取得联系的,要与现使用人协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责成其改正。对损坏和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 筑 名 称

建 筑 地 点

建筑

年代

建筑

类型

结构

型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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