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
设立或指定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统称民营企业)的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鼓励发展专业服务机构,整合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平台、人才引进和培养服务平台、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和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等。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落实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
(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
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情况,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增长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个体私营企业户数增加情况等。
(五)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重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认真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工作由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牵头负责,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形成上一年度民营经济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报省经贸委、人事厅。
(二)初审
省经贸委、人事厅汇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会同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材料和民营经济自评考核表进行初审。
(三)考核
可视实际需要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考核,并给予评价和提出评分建议。
(四)评定
省经贸委、人事厅根据初审情况和省民营经济联席会议成员的评价及建议,提出各市的考核得分和等次,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人事厅书面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批评。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