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中小企业局反映。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赵伟清,联系电话:020-83135885,传真:020-83133308。
附件:《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期开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三、考核内容
(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市政府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协调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发展有规划、工作有部署、落实有检查。
民营经济行政主管机构明确,配备适应民营经济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宣传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粤发〔2003〕4号文和粤办发〔2003〕17号文等文件精神,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对落实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