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得分: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
评分标准的说明
一、考核分值分为两大块,即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考核得分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得分;分值设置分别是60分和40分,总分是100分。分值的分配,突出了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目的是调动各地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而且,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关于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督查的签报意见》中第四--(一)--1点中有关制定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要求,强调“特别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改变单纯注重GDP增长的做法,……”,因此,此次制定的考核暂行办法主要侧重对各市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
二、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考核包括三项得分和一项扣分,其中三项得分是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15分、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25分和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情况20分。各小项分值以2~5分为基数(被评为省级示范单位每个单位0.3分除外),按重要程度增加分数。其中:
(一)对“(二)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及落实情况”中的“ 2.主要扶持措施”,主要根据《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中对各市政府提出的重要要求和指导性意见,确定4项考核内容,每项4分。
(二)“(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情况”中的考核项,是根据《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7〕67号)、《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但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转发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文件中对政府部门的主要具体要求确定的。
三、民营经济指标考核分值为40分,包括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率13分、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长率13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6分和单位GDP能耗下降率8分。前三项的计分方式是按各地年增长率分级计分,年增长率的计分设定,是以近四年来全省年均增长率为参考值的,如民营经济增加值近四年来年均增长18.5%,从而设定三个计分档次:10%以内、10%~15%、15%以上。第四项内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落实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措施,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的精神而规定,分值为8分,按各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标情况直接计分,而且是不达标即不得分,充分体现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