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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简称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简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20分)
  1.服务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设立或指定市级综合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3)建立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
  (4)被评为省级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培训、信息化等示范单位的,每个单位计0.3分。此项3分封顶。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10分)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
  (2)国家、省对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计3分。
  (3)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并取得成效,计2分。
  (4)工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计2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40分)
  (一)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二)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增长率。(13分)
  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10%以内的,得5分;增长10%~15%的,得10分;增长15%以上的,得13分。
  (三)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6分)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10%以内的,得3分;增长10%以上的,得6分。
  (四)单位GDP能耗下降率。(8分)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到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得8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不到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不得分。
  以上(一)~(三)指标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有关经济指标按《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粤统字〔2007〕1号)和《关于调整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通知》(粤统字〔2007〕21号)的要求进行统计。第四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的精神,并参考相关考核情况确定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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