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8〕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经贸委、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届时,省经贸委、省人事厅将依照此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处 赵伟清
联系电话:020-83135885;传真:020-83133308
附件:粤经贸中小局〔2008〕150号附件(1-3)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2008年度广东省民营经济
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民营经济工作情况(60分)
(一)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15分)
1. 明确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9分)
(1)管理部门明确,职能清晰,计3分。
(2)有专门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计3分。
(3)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计3分。
2.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3分)
3.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或民营经济联席会议(3分)
(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25分)
1.出台扶持政策并督查落实(9分)
(1)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5分。
(2)以市政府或联席会议名义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计4分。
2.主要扶持措施(16分)
(1)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计4分。
(2)市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计4分。
(3)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计4分。
(4)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开展市民营企业评选和表彰活动,并鼓励扶持其做强做大,计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