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1)制定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意见,进一步落实企业技术中心财政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和订购等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创新动力,促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2)推动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继续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建3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逐步完善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龙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的技术创新体系。(3)加大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的重大核心技术和其他共性技术的重点突破,争取在新材料、新能源、环保节能等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大的提升。(4)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关键试验和研发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5)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自主创新投入体系。(6)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保护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服务中心工作站,注重宣传培训,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技术创新与质量处、整规办负责)
(十九)启动“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1)制订“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将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列入培育名单。(2)对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七优先”: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优先支持列入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各类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优先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优先将产品作为政府采购商品,优先支持产品出口。力争在未来几年内,培育出1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一大批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技术创新与质量处负责)
(二十)深化技术改造投资体制改革。(1)严格执行“八个必须”开工条件。(2)修订并实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规范实施技术改造投资备案制,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3)完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确认下放到县的工作。(4)加大技改投资宣传,优化投资环境,强化企业的技改投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处负责)
(二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技术改造支持力度。(1)进一步探索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方式。(2)重点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千百亿名牌培育、装备制造、区域协调发展、节能降耗、中小企业发展和流通现代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处、环境和资源利用处、流通服务处、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