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一月四日 粤价函〔2010〕6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