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教工委〔2008〕18号)
有关区党委组织部,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高等院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一)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独立设置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统一划转市委教育工委,市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党组织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负责领导开展党建工作。
(二)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坚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指导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
(一)及时组建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成立时要同步组建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独立设置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党组织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独立学院党组织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民办高校党委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院系、教职工和学生基层党组织。
(二)健全民办高校党务工作部门。民办高校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每年每名党员不低于50元的标准划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