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融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