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