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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淮政发〔2010〕10号)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维修、拆迁等施工作业工地,必须具备防止施工污染的设施,符合标化工地管理标准,未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予施工或停工整顿。做到工地有围挡、有硬质道路、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轮车身不带泥、运输建筑垃圾不超高、不超载、不抛撒,出入施工场地道路干净整洁。
  二、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必须实施招投标。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须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应层层签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保证施工作业干净整洁。
  四、渣土运输车辆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交通、公安交巡警、城管部门审验合格方可从事运输:
  (一)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
  (三)车辆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
  (四)使用统一标识的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标志。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人员须经公安交巡警部门安全审核。
  六、凡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公安、建设、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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