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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管理有关服务收费政策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管理有关服务收费政策的复函
(湘价函[2009]154号)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服务性收费政策复函如下:

  一、鉴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大部分是中介服务组织等无财政拨款的机构,其从业人员大多是自谋职业人员,有的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要求这些机构同有财政拨款的机构一样减半收费,实际上减少了他们生存发展的经济来源,也不符合《价格法》规定的公平价格原则。因此,该请示第2条第四款“上述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均按标准的50%以下收取。”应改为“上述投资项目的有关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服务费”。

  二、2007年以来,省物价局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并重新公布,现行有关服务性收费有效文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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