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准入条件。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规范注册登记。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化肥市场经营行为
(一)健全相关制度。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2年,以备查验。
(二)明确质量责任。化肥经营者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生产和经营者要严格履行《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提高服务水平。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要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咨询服务。经营中要明码标价,使用的计量器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大力促进化肥连锁化经营
(一)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全面推进化肥直供,建立健全以测土配方为重点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新型化肥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供销社系统,利用自身连锁经营点多面广的优势,在全省建设和改造化肥直营或加盟门店,扩大连锁覆盖面,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